温州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阅读次数 [1386] 发布时间:2025-09-01 13:58:54 来源:bob官方网站
崔波律师,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理事,温州大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约答疑律师,资深交通事故律师,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知名律师,天平法律网、中顾邀律师,大律师网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 崔律师,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自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和研究,是交通事故案件专家律师之一,处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疑难重大案件。所代理的案件,在多家媒体都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崔波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代理,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得当事人的认同和赞许。办理了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林某某车损理赔案、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等。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 传真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Email: 网 址:
一、诉讼和仲裁业务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勘测考察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2、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3、借款合同纠纷14、承揽合同纠纷15、买卖合同纠纷16、其他合同纠纷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1、建设工程法律咨询风险防控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现场法律咨询3、建设工程完工结算及中途退场法律服务4、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法律培训服务6、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服务
一、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交通事故律师就自身所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在执业过程中所积累的工作经验,结合咨询者口头陈述的事实,对咨询者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的性质、法律责任、解决方式及应注意的事项,给予口头解疑的法律服务。二、代理法律诉讼仲裁。 代理法律诉讼仲裁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民事、刑事、行政、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庭审、调解、执行等程序的诉讼活动。三、出具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接受委托,就某项法律事实或事件以书面信函的形式进行披露、评价,并向相对方邮寄的专业律师法律文书。律师函可用于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持续发生,可用于敦促相对方履行某项义务,可用于公示、澄清某件事实或权利。接受律师函的相对人在收具函件后,会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法律风险估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这种引导和威慑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所不能及的。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根据委托者的口头陈述及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委托者的法律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述,阐明法律处理意见,制作成书面形式,签署律师姓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法律文书。五、出具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等二名以上律师接受委托者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并予以证明的律师法律服务。律师见证较之公证机关公证,有着程序灵活、内容广泛的优势,并且律师在见证过程中能凭借自身的实务经验提出可贵的法律意见。六、起草诉讼文书。 起草诉讼文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根据自身实务经验,结合委托人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相关证据,在研究论证之后,起草专门用于诉讼程序的文书,以保障委托人诉讼请求的合理化、最大化,并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发生,已使得委托人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七、审核法律文书。 审核法律文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法律文书,就我国法律及律师实务经验,对其进行客观地评价,提出其中的漏洞和不足,以及律师建议意见。八、其他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事务。
产品损害赔偿范围,各国产品责任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缺陷产品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及产品自身损害。 对于这四类损害,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未给予全部赔偿,而是作了特别的规定或限制。当然,产品责任法不予赔偿,并非意味这些损害无法救济,而只是表明不能通过产品责任获得救济,受害人可以按照一般民事责任获得救济一、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健康所损、致人残疾、致人死亡。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要求赔偿人身伤害伤害赔偿 一、伤害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赔偿范围也几乎没什么分歧。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日趋扩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此后1993年
(一) 房地产项目的立项与审批1、协助开发商拟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开发方案;2、协助开发商在立项阶段草拟、修改有关的法律文件,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相关证件;3、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划拨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4、协助开发商制定拆迁安置协议;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有关的合作协议;6、协助开发商拟定短期或长期信贷业务;7、协助开发商洽谈开发项目的保险事宜。 (二)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以招投标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1、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2、协助开发商编制土地使用权招标法律文书;3、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竞拍所需相关法律文书;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转让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租赁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利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实现项目转让:1、协助转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出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2、协助受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转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3、协助制作、审查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三)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1、协助审查招标人的主体资格;2、参加投标决策论证;3、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是否清楚;4、协助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之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同时防止因重大偏离而导致投标失败;5、协助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编写、密封及送交,避免因文件、资料及其送交程序瑕疵而导致投标工作失败;6、指导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押金);7、协助或代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8、参加评标活动中的质疑环节(答辩会),保证投标方向的答复内容及方式合法有效,避免因现场答复不规范而导致投标失利;9、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工作,必要时代理投标人向招标方提出意见或者异议,直至向有关部门(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反映、投诉;10、中标后,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保障中标人的利益,同时保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四)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1、协助开发商确认施工公司的合法性以及调查其相应的施工能力;2、协助建筑单位调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3、协助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建设方的资信调查,以及对工程相关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查;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招标文件;5、协助建筑单位草拟、修改投标文件;6、协助双方当事人审核建筑施工合同;7、在合同履行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五) 商品房销售1、协助开发商拟订、审核准备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件;2、协助开发商确定工作流程文件:包括审核单、签约通知单、附件变更单等手续;3、协助开发商与客户谈判,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回答客户常见问题,协助对补充协议进行确认;4、协助开发商与客户签约,确认客户身份,直到客户签字等;5、协助开发商整理资料,如新补充协议的确认、检查确认合同内容;6、协助开发商填写备案登记表以及去房产局完成备案手续;7、协助开发商制作移交清单;并将合同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8、协助开发商制定销售、租赁方案、选择代理商、广告商等;9、协助业主办理楼宇预购、买卖及按揭登记手续;10、协助业主审查购房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11、协助银行办理贷款、按揭等有关规定法律事务;12、协助业主办理过户手续,提供律师见证等;13、二手房买卖、租赁、按揭等房地产二手市场业务。(六) 物业管理1、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2、协助房地产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4、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件;5、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6、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7、 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法律服务。(七)房屋买卖、租赁、拆迁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2、对拟购买物业是不是真的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做调查;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4、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5、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7、代办购房合同公证、登记备案手续;8、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9、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10、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11、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12、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13、代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纠纷的调解或诉讼;14、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犯权利的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人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经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上午上班路口过红绿灯,骑电车正常行驶,右转汽车未礼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交警处理37责
上午上班路口过红绿灯,骑电车正常行驶,右转汽车未礼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交警处理37责,他主我次,电瓶车损坏,手机损坏,人软组织挫伤,这个赔偿多少,对方车辆未年检,驾驶证到期.....